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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杭劳社险[2004]3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经费列支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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