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杭劳社险[2004]3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经费列支渠道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