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来《关于商请对我厅有关福州市发放生活补贴问题的建议予以函复的函》(闽劳社函[2006]122号)悉。我厅意见如下:- 我厅赞同你厅提出的第一、三点意见,即福州市的30元补贴原已在执行,此次只是对补贴资金渠道,发放方式予以改变,如对在福州市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出台30元的补助,应充分考虑其它设区市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攀比问题。此外,也要考虑中央属企业及其他设区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攀比问题。- -以上意见供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