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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东地税函[2004]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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