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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4]4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我局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408号)转发了总局文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2004]36号)的规定,由于目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税控收款机推迟使用。现将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9月30日前,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的旧版货物运输发票可继续抵扣增值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具新版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的新版发票准予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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