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计[2005]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精细化管理,省局决定调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局重点税源分户企业报表监控范围由500万元重点企业扩大为100万元重点企业;重点税源分地区汇总表监控范围由100万元重点企业扩大为50万元重点企业。
二、新的监控范围从8月份填报7月份数据开始执行。
三、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的口径、格式、报送时间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