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各项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比照《海南省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