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政字[1994]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法规层次】 | 10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