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政字[1994]1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