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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二[2000]260号 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向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全国统一标准(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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