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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3]1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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