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国税函[2003]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市、地国家税务局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