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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0]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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