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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1]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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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网吧”收入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网吧”是近几年新兴的一项服务项目,主要利用计算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一般按使用时间收取服务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网吧”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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