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1]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网吧”收入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网吧”是近几年新兴的一项服务项目,主要利用计算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一般按使用时间收取服务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网吧”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