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2]2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转发你们。并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比例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1]18号)执行,年终由四川销售分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分别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办理清算。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