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07〕93号、人保寿险发〔2007〕3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层级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设立条件和程序遵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对已设地市中心支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视为分支机构改建,采取简易审批程序,按照分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一次性审核,保险机构得到批复后,进行相应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即可开业经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