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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

【时 效 性】 财税[2007]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5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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