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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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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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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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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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2]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于1991年1月1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和罗马尼亚外交部分别于1991年8月5日和1992年2月5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应自1992年3月5日生效,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1年1月26日以国税函发[1991]211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199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