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国税征字[1998]1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使用与管理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01号)、《关于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66号)、《关于对私营企业、个体户从事商业经营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补充规定的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78号)三个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