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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统计数据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财税[2001]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兰州、武威、定西、甘南地(州、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统计数据的通知》(财税[2001]172号)精神,现就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所欠税款申请豁免统计上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甘政办发[2001]106号文件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所欠税款应随同企业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如果企业补缴欠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经当地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二、企业申请豁免的欠税为企业200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滞纳金。

    三、各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调查了解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基本情况,对企业要求豁免欠税的,要严格审核把关,如实填写是否给予豁免的初步意见。并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务于1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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