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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建物〔2006〕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有关单位:

  现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仍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费用水平各自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即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和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维持不变。其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对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OO六年二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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