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税四字[1990]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中发[1985]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华侨农场、工厂,除按规定计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外。
我省从1985年起五年内对华侨农场、工厂的其他税(含地方税种)一律都给予了免征照顾。现免税期已届满,经研究,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各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