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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2000]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处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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