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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时 效 性】 法释〔200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司法解释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4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413日起施行。




○○七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4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x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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