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甘地税三[2001]1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的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不得自行减免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