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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行业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注税发[2003]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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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行业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3]2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补充如下意见: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到文件后要及时、主动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办理注销《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如有问题应及时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

    二、取消收费许可证管理后,各税务师事务所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务代理的收费管理办法。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档次,拓展税务代理市场,真正做到为委托人办实事。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行业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3]243号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你们《关于要求取消对税务代理行业实行管理的请示》(苏注税发[2003]24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全省税务代理行业已全面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为企业法人组织,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税务代理行业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地税务师事务所须尽快到原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注销其《收费许可证》。

    取消收费许可证管理后,你们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自律,严格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和管理办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持税务代理各项业务实行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行代理和自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继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物价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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