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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事宜)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配合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7年1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为2年以上的,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7年1月1日(含本日)后离任回国,其运回的车辆应受在外使用1年以上的限制。

  馆员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的,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在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于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仍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41号公告的有关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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