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4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区局已下发的《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办法》(新国税函[2002]181号)一并贯彻执行。对使用十万元版及其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地市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实地核实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地于2002年8月13日前完成使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商贸企业的复查、清查工作,并向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