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地税函[2005]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明确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1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征管权限的调整,现将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度开始,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认定。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认定。
二、2005年1月1日起省局辽地税所[1999]195号、辽地税所[1999]196号文件废止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