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外经贸外资[2003]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各地在近期内尽快摸清本地区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情况,对于已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5月30日之前要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程序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审批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通过本年度年检。
二、今后新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一律遵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另行规定。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