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函[2001]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盟市、旗县分公司200 1年度按照应缴纳所得税额的35%在其所在地就地预交,不足60%的部分由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就地预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