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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2]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6月1日,我驻外使、领馆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公安机关签证收费标准与驻外使、领馆的差距较大,现决定,对外国人签证的现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考虑到有的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高于我们的幅度较大,故对部分国家按对等原则收费。现将调整后的签证、证件收费标准、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和口岸签证外币收费标准附后,请从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由于纸张和印刷成本费提高,公安部从各地收取的证件工本费也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如下:居留证(每本,下同)20元,临时居留证5元,外国人出入境证5元,旅行证2元,国籍证书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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