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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

【时 效 性】 沪财预[2009]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落实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更名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或区县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5601.对2009年1月1日以来缴入财政专户收入应调整缴入国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相关管理规定,在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暂按更名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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