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税四字[1989]1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据了解,劳改工厂(农场)的监舍、警戒设施、武装警察营房、警车、囚车以及犯人使用的食堂、沐浴室、教学设施和医院等统称为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所提折旧专项用于劳改设施的修建和购置。这些固定资产是用于劳改人员的生活、学习和警戒的专用设施。为了照顾劳改工厂(农场)的实际情况,对劳改工厂(农场)的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的原值暂给予免征印花税;除上述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仍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各地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对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已计征入库的印花税不再办理退库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