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1998]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杨管地税发[1998]1号)收悉。对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国库券属金融商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中规定“存款或购人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单位或个人购人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国库券买卖业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应按国库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