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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所发[1998]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文第六章 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第五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仍按晋地税所字[1997]第42号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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