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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吉政办明电[2002]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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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当前,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应于10月10日前上报。但截止目前,多数地方税改试点方案没有按期上报,已经影响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如期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和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组织力量抓紧完成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任务。

    二、各地在制定方案时,要按照省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确定计税要素和负担水平,使方案符合“三个确保”的原则要求。三、各市州、县(市、区)务必于11月6日前将本地的试点方案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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