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税[2004]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日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己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