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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办〔2003〕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近接部分市县局来电,反映省局《关于扩大部分县(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国税办〔2002〕43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与省局浙国税办〔2000〕84号、浙国税办〔2002〕26号文件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受灾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统一下放到市、县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般规定(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800号

    #2003年7月7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中科证券发〔2003〕第021号)。经研究,现对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浙江)

    序号  单位  地址

    6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文一路证券营业部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65号

    7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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