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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铁路分局经济开发总公司(南京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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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京、镇江、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京铁路分局经济开发总公司(南京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宁铁经财发[2003]6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分处)2003年度向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分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京铁路分局经济开发总公司(南京铁路分局多经分处)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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