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5]2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残疾人的安置和就业。但由于一些地方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掌握不一,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规范税收执法,严格税收管理,省局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格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执行,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是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
二、除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外,其他任何形式、任何性质企业的申请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