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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3]4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2003]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重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须在深圳市缴纳营业税的各项收入,均应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收入凭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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