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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2002]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为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发展,从2002年7月1日起,对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务(含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月营业额400-800元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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