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200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为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发展,从2002年7月1日起,对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务(含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月营业额400-800元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