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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丹江口水利枢纽小水电公司等3家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2]2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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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丹江口水利枢纽小水电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工效挂钩资格的请示》(司财[2002]105号),要求对其控股丹江口水利枢纽小水电有限公司、丹江口长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参照以前工效挂钩政策执行工资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1999]2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丹江口水利枢纽小水电有限公司、丹江口长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符合上述原则的,按规定程序报丹江口市局核定后,其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基数应从汉江集团原利税基数、工资基数中划出核定,其具体数额由丹江口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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