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