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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5]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

    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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