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8]1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8]4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使用的资源税管理甲、乙两种证明,由各区(市)县局在市局领取。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