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函[2001]17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琼电信实业财务〔2001〕6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有关规定,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经审核,你公司及19个所属营销公司均不符合新办企业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此复
二○○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