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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政办发[200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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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  省煤炭行业办  省国土资源厅  省工商局
(二○○三年一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厌战畏难情绪,切实抓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力度不减。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协调行动。各地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层层落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力度,采取坚决措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各地对前段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关闭非法矿井和验收工作要进行一次全面“回头看”,结合深化整治要求,对现保留的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要采取坚决措施,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下列六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是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二是未通过省政府组织验收的矿井;

    三是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是不符合《湖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鄂安〔2002〕38号)的矿井;

    五是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

    六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矿井。

    国有煤矿要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全面整治。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瓦斯监测监控和矿井以风定产,进一步提高矿井整体素质和安全水平。

    三、严格验收标准,把好质量关

    (一)验收范围

    1、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

    2、已经省、市(州)、县(市、区)、乡(镇)验收通过的乡镇煤矿。

    (二)合格矿井的验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按照《湖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执行。各地必须认真对照标准严格把关,严格验收。

    (三)做好关闭矿井的各项工作

    对关闭矿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并在市、县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上缴煤炭管理部门。

    4、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吊销火工品供应证件。

    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四)验收方法及程序

    1、属于验收范围的各类乡镇煤矿,经整治后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国有煤矿按隶属关系申报验收。

    2、县(市)人民政府对提出验收申请的煤矿企业按照标准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市(州)人民政府。

    3、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验收工作是深化整治的重要环节,各级验收组必须由有关领导、相关部门成员和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本着“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验收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乡(镇)必须做到逐矿验收,从严把关,确保验收质量。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五)验收的时间安排

    为确保整治质量和效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整治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做到成熟一批,验收一批。整个验收工作在2003年3月31日前结束。

    四、加快“四证”核发进度

    各地在深化整治与验收期间,要加快对“四证”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四证”核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省煤炭行业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和重新核发“四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煤行办〔2002〕17号)的要求,与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并于2003年3月31日前结束。少数情况特殊的,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将有关办证材料报省有关部门审查,到期不报的,取消其申领“四证”资格。

    五、依法关闭不合格矿井

    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各市(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应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由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注销“四证”,各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六、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惩治违法乱纪行为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公开或暗里包庇袒护,致使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未关和关闭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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