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法释[2005]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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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