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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财法[2003]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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