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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国税函[2003]]3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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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同意辽宁省邮政局向沈阳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附表1),由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向锦州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附表1),由其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省邮政局已将所属各邮政企业的工效挂钩情况报送省局备案,望各市国家税务局对各邮政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高于“2002年各单位工资总额核定表”(附表2)所列工资总额的,允许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高于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2年辽宁省邮政企业“收支差额”缴拨明细表

    2002年辽宁省邮政企业工资总额核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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